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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佚名

商丘市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工作,促进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村镇是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走在前列,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农民文明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较高,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村镇。
文明村镇是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各级文明委组织考核,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为民的工作理念,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以“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为主题,以深化评选先进典型、星级文明户和创建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活动为抓手,推动民风建设和环境整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 全市所有行政建制村、乡镇,均可作为文明村镇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明乡镇评选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基层群众服务网络机制、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四项基础制度建设,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组织,有经费,有措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奖罚。干部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较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村镇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传承弘扬乡贤文化和孝道文化,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公婆等评选活动。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群众做文明人、办文明事。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在农村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广泛开展文明集市创建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使农村集市成为传播先进思想、引领文明风尚的窗口。广泛开展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文明信用户创评活动,大力开展城乡共创、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深化拓展清洁家园行动,实施农村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每个行政村培养一支群众文化队伍、建设一个文体活动场所、设立一组文化墙、组建一支党员志愿者队伍、开设一个道德讲堂)。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强化服务意识,各个行业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群众满意度高。建立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问题,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五)科教文卫事业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效手段,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健全卫生保障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提高群众身体素质。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大力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不断强化乡村学校少年宫、农村综合文化站等阵地建设,积极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充分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间礼仪、民俗活动中,让农民群众成为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的倡导者、践行者,以先进文化占领和巩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六)社会秩序稳定有序。民主法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平安建设深入扎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七)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乡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交通、水利、邮政、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完善,主干道路硬化,交通秩序良好。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卫生保洁制度健全,改路、改水、改厕、改圈等工作稳步推进,乡镇及周边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横流、无杂物挡道,日常生产生活用品堆放规范有序,主次干道两侧环境干净整洁,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良好。辖区内工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无环保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健全完善。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政府依法施政,乡村关系协调。乡镇党政机关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九)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坚持科学发展,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地领先水平。尊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帮助扶持返乡农民就业创业。
(十)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有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队伍,有基本的活动制度。干部群众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孤寡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致富能人、种养殖能手传授实用生产技术、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农民增收致富能力。组织农村文体骨干开展文体娱乐志愿服务活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第六条 文明村评选基本条件:
(一)领导有力。村党支部、村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村级组织健全,村务公开,管理民主。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二)教育深入。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有一支以村组干部、党团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对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深入人心,干部群众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创建扎实。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活动有领导、有规划、有措施、有投入、有成效。实施农村精神文明创建“五个一”工程,创建星级文明户活动成效显著,群众参与率达到90%以上。深入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传承弘扬孝道文化,普遍开展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公婆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四)管理民主。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建立村级事务公开栏,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并得到认真执行。
(五)生产发展。有符合本村实际的生产发展路子,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优化,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群众服务的功能不断增强。有一定集体积累,村级财务做到当年收支相抵有盈余。农村居民基本达到小康生活标准,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六)科教普及。有比较完善的科技、教育、文化阵地,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群众性文化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扎实有效,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青壮年无文盲。农村医疗事业显著改善,农民群众普遍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村风文明。坚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民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能依法照章办事。村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全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重视农村群众文化工作,经常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有符合群众需要的文体活动场所。
(八)村容整洁。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的综合整治,积极开展清洁家园行动,卫生保洁制度健全,街巷有人定期清扫,垃圾得到集中处理,村内及周边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横流、无杂物挡道,日常生产生活物品堆放规范有序,主次干道两侧环境干净整洁。
第七条 市文明办根据以上条件制定市级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和考评细则。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 凡是符合文明村镇评选条件的村镇,均可向当地文明办自愿申报。
第九条 凡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党政正职严重违纪违法;
(二)发生重大刑事或重大治安案件;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
第十条 文明村镇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四个档次,省级(含省级)以下文明村镇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村镇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级文明村镇的推荐工作。
市级文明村镇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三年为一届,届满当年须重新申报,接受考评后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实行逐级升格制。文明村镇的升级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向上一级文明委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文明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村镇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评、征求意见、媒体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文明村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文明村镇测评体系,确保文明村镇评选质量。
第十三条 文明村镇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文明村镇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省级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不定期抽查。市级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县(区)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不定期抽查。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市文明委对各级文明村镇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文明村镇,可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或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文明村镇年度复查实行百分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年度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村镇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对于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情形之一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撤销其文明村镇称号。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办要做好文明村镇创建档案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分类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文明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上报备案。对重组、合并的文明村镇,要重新申报考核。
第十九条 市、县(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对被命名表彰的文明村镇及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文明村镇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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